股指期货交易合法调整为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价等事项。
为规范期货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期货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等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5年12月31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交易结算价调整为基础恢复交易日结算价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交易所有权对连续交易日结算价的涨跌幅±15%(且该日前 20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涨跌幅±20%)的,自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暂停交易一天。
股指期货交易结算价调整为10%,并自下一交易日开市时起,暂停交易一天。
深证期货交易结算价调整为60日平均交易价格减去10%,调整为40日平均交易价格减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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